甘孜日報 2017年05月31日
1、王女士:我前兩天回家路過一條小巷時,被高樓上脫落的一塊瓷磚砸傷,當時一個9歲的小學生正好放學回家目睹了我受傷的過程。我向法院起訴能否請那名小學生作證?
法官解答: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焙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3條第2款“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的規(guī)定,即使是小學生,只要其確實知道案件事實并且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能夠與待證事實相適應,也是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
2、 呂先生:2月6日,我搭乘由齊某駕駛的車主為某運輸公司的公交車時,在我上車后,齊某未將車門關閉即開車行駛,造成我摔出車外并受傷,共支出醫(yī)療費3萬余元,同時經(jīng)鑒定,我的傷情構成第九級傷殘。我要求齊某和某運輸公司賠償我各項損失合計14萬余元,但協(xié)商未果。我該怎么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我的權益呢?
法官解答:從本案來看,您在上車后與運輸公司已構成了旅客運輸合同,合同成立后沒有安全將乘客送到目的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然而您從車上摔下是由于駕駛員未關車門導致的,又存在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案符合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特征。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競合時,當事人可以擇一進行主張,法院處理案件時應根據(jù)當事人的訴求而定。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如何選擇訴由來保護權益最大化?違約責任采取的是無過失責任,并不要求違約人具有過錯,只要沒有免責事由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在舉證上只需證明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即可,只有在要求賠償損失的時候需證明損害的存在,因此,當事人對損害的證據(jù)不足時最好選擇違約責任之訴。侵權責任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類,在舉證上無過錯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選擇訴由時,如果當事人選擇人身損害賠償之訴,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如果當事人選擇違約責任之訴請求精神撫慰金和住院伙食補助費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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